为加强喀什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提前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发[1978]104号、新人福字[1996]178号文件及国家、自治区相关因病提前退休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程。 一、伤(病)残鉴定的对象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因病申请退休的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因病申请退休、退职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勤人员。 3、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委托因病申请退休、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凡申请病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需到喀什地区人事局(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办公室)接受鉴定(认定),在其他机构或部门做的鉴定结果,不予认可,不作为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依据。 4、因公(工)伤残等级鉴定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二、因病退休(退职)的条件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因病申请提前退休,要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的年龄条件,和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工龄条件。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勤人员不够因病退休年龄或工龄条件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因病申请退职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 符合以上病退年龄和工龄条件,且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一至四级的,可批准退休。达不到病退年龄的,但达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一至四级的,根据“国发【1978】104号”、“新人福字[1996]178号”文件规定,按退职审批。 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符合“国发[1978]104号”有关退休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4、公务员申请因病提前退休,鉴定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一至四级的,因病提前退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 三、申请病残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1、伤病(残)经治疗终结,由本人向单位提出伤病(残)鉴定书面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地区人事部门提供转院、出院证明、住院病历(住院病历需加盖住院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等治疗原始材料。 2、填报《喀什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残鉴定审批表》一式三份,交同一底版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加盖公章)。 3、填报《喀什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 (残)鉴定审批登记表》一式两份。 四、伤病残复查、鉴定基本程序 1、需进行病残鉴定的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出病退(退职)鉴定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填报因病提前退休(职)伤病残鉴定表及花名册,同时报送其相关病历材料。报送的《鉴定审批表》必须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查并批准签署意见。 2、地区人事局统一组织伤病残复查,复查医院临时抽签确定。复查医院与地区人事局签订伤病残鉴定工作责任书。复查时采取单位组织人事科负责本单位鉴定人员的带队,复查人员按编号不报姓名复查的形式。(地区教育系统病退人员鉴定按照《关于严格规范教育系统退休审批手续的通知》(喀教发【2007】8号)要求,由地区教育局统一组织病残复查)。 3、根据申报病退人员住院病历、转院、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及医院复查情况,地区人事局组织召开地区医疗专家鉴定会,确定伤病残等级。 4、地区纪检监察部门对伤病残复查、鉴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5、伤病(残)鉴定结果在地区人事局公示栏和申请人员单位(系统)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持公示结果到地区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 6、根据伤病(残)鉴定等级结果和单位上报材料,由地区人事局提交地区人事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7、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喀什地区人事局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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